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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等体育院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
时间:2013-01-16 16:25:43 点击量:

 
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等体育院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
为规范和实施我省普通高等体育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,按照国家教育部、国家体育局有关文件规定,切实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类专业的招生工作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报名:
报名工作及有关要求见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》(云招考院〔2012〕167号文)。
二、专业考试
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,必须参加全省体育专业考试。体育专业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,集中一次进行,专业考试成绩当天向考生公布。考生未参加专业考试,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。
专业考试实行封闭式考试,即封闭考场(运动场),考生持《身份证》、《准考证》,工作人员持《工作证》,按时入场,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。专业考试采用统一的考生成绩记录表,用蓝、黑色芯钢笔或圆珠笔填写。成绩记录表一旦记录成绩后,一律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改动。
专业考试时各州(市)必须选派1名政治思想好,对工作认真负责,熟悉业务的领队负责州(市)考生考试有关事宜。各州(市)选派的领队在考试前1天,到云南师范大学一二一大街298号西南联大校区报到,并参加领队教练员考前培训。
报考体育生物学、体育管理、体育新闻、运动心理、中医骨伤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考生不进行体育专业考试,但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。
(一)专业考试的组织
专业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,云南师范大学负责具体实施,聘请有关高校教师参加考试工作。省招考院统一制作《准考证》,并在每轮考试前两天由云南师范大学组织发放本轮考试的《准考证》,安排体育专业考试。
(二)专业考试项目
分 类
考试项目
分 值
总 分
备 注
说 明
身体
综合
素质
1.100
15
 
 
 
100
 
 
考生须参加身体综合素质所有项目的测试
 
 
2013年身体素质测试(100m、800m)及田径专项考试(200m、400m、1500m)等项目均采用电动计时记录成绩。
2.立定跳远
15
3.铅球
15
4.800
15
专项
技术
田径、体操、游泳、篮球、排球、足球(男)、武术
 
40
 
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在7项中任选1项参加测试
(三)计分方法
按原国家教委、原国家体委颁发的《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》和《云南省2003年体育术科考试补充规则》执行。专业成绩总分为100分,其中身体素质成绩占60%,专业技术成绩占40%。达到60分者为合格,方可填报体育专业志愿。
(四)2013年云南省体育专业考试日程安排
考试时间:2013年3月5日至3月14日(共10天)
轮 次
考试时间
州(市)
考试地点
第一轮
三月五日至六日
昭通市、丽江市
昆明市一二一大街298号(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校区)
第二轮
三月七日至八日
楚雄市、文山州、普洱市
第三轮
三月九日至十日
红河州、大理州、德宏州、迪庆州
第四轮
三月十一日至十二日
曲靖市、保山市、临沧市
第五轮
三月十三日至十四日
昆明市、玉溪市、版纳州、怒江州
 三、文化考试
科 类
考试科目
备 注
文史类
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文科综合
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报考省内、外体育类本科院校的“三校生”
理工类
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理科综合
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报考省内、外体育类本科院校的“三校生”
三校类
语文政治综合、数学、英语
报考省内、外体育类院校限招“三校生”的考生
 
 
 
 
 
四、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
(一)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,按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身体健康状况检查,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》规定执行。
五、填报志愿
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,具体填报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。
六、录取
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,实行“学校负责,招考院监督”的录取体制。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考核,综合评价,择优录取的原则。
(一)录取办法: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,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,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及格情况下,根据考生志愿,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,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
(二)对报考体育类的考生,如体育运动成绩突出,文化成绩略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,可适当降分录取。
(三)录取的各种照顾政策,按《云南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四)录取工作按体育类招生计划规定的录取批次进行。
七、加强领导和宣传工作,严肃招生纪律
(一)体育类招生工作是整个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招生工作环节多,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考机构要加强领导,广泛宣传,严格管理,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。
(二)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,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,应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)处理,对在体育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取消该科考试成绩。对在体育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作弊、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,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体育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,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;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,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。
(三)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的各项制度和政策,坚持原则和标准,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,确保考生在公平、公正的条件下竞争,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,若有违纪行为,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罚暂行规定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,严肃处理。